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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8起矿产资源违法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报

2025-08-01 09:10     来源: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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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坚决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守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将全市8起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如下。

一、来宾市兴宾区梁某某无证开采铝土矿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梁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3擅自利用挖掘机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大里村委大林村南面开采铝土矿并出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448日,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9044元,并处罚款8422.76元。

二、来宾市兴宾区谭某某无证开采风景石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谭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327日擅自利用挖掘机在来宾市兴宾区良塘镇毛敢村西北面开采石灰岩矿(风景石)并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4410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3858元,并处罚款6918.82元。

三、来宾市忻城县覃某无证开采赤铁矿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1116日擅自利用挖掘机在忻城县新圩乡丹灵村加下屯西面200米处开采赤铁矿,共采出约40吨赤铁矿并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41121日,忻城县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1227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并处罚款1568元。

四、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时用地上取土案

经调查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5月至12月期间在武宣县二塘镇甘岭村某临时用地上取土131.61万吨,用某段铁路项目的路基土石方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经勘测认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为1316102.39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025620日,武宣县自然资源局在予以立案查处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来宾市武宣县覃某某无证开采草花石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某某202533023时至3311时期间,擅自利用挖掘机在武宣县黄茆镇八仙岭矮山槽无证开采草花石4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5331日,武宣县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4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采出草花石40吨,并处罚款30000元。

六、来宾市象州县李某某等2人无证开采重晶石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李某某等2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129日至20241219日擅自利用挖掘机在象州县象州镇沐恩村民委上沐恩村长槽虾公岭开采重晶石矿,并将采出的重晶石矿252.64吨对外销售,获利10105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并涉嫌犯罪20241224日,象州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1月,象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七、合山市河里镇吴某无证开采页岩矿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吴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5415在合山市河里镇仁义村非法开采页岩矿1468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5516日,合山市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7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3440元,并处罚款22032

八、来宾市武宣县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白云岩案

经调查武宣县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2月至12月期间广西武宣县禄新镇某白云岩矿山越界开采白云岩2.71万吨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经勘测认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价值为406872.30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025414日,武宣县自然资源局在予以立案查处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当前,矿产资源保护已进入“严管重罚”的新时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正式赋予了自然资源部门“查封扣押设备”“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责令停业整顿”“代履行治理修复”等硬核执法手段,也大幅提升了处罚幅度(如,违法采矿最低罚款10万元),2025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矿产违法行为将适用新法。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用足用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切实联合应急、公安等部门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监管执法,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从快从严查处非法采矿案件,坚决守护好每一寸国土、每一座青山、每一滴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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