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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市自然资源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联合公安、检察、法院及应急等部门坚持上下游犯罪一并惩治、从严惩处,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效应,坚决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现将全市5起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一、兴宾区梁某勃、黄某国等4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12月,梁某勃、覃某、黄某国、覃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在位于兴宾区蒙村镇河敏一带非法开采3.5万立方米砂石并加工对外出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7.75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8月,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决梁某勃、覃某、黄某国、覃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梁某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黄某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令共同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而产生的生态修复等费用19余万元。
二、武宣县二塘镇廖某昌、廖某宇等4人非法采矿案
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廖某昌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廖某、廖某宇在武宣县二塘镇水村连旺铅锌矿旧址、三里镇沙安村等地分别非法开采3万余吨石灰石和0.14万吨页岩矿并对外销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94.05万元。另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廖某昌伙同覃某坚在三里镇古立村非法开采河段内的河沙29.84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584.88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5月,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廖某昌、廖某宇、覃某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廖某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廖某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覃某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23年9月,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廖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三、忻城县思练镇兰某龙、张某明等4人非法采矿案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兰某龙、张某明、罗某海、蓝某周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在位于忻城县思练镇毛洞村毛洞屯四栏山(又名“帮银山”“后背山”)非法开采大理石并对外销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6.71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2月,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兰某龙、张某明、罗某海、蓝某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兰某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罗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蓝某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四、合山市周某道、罗某松等6人非法采矿案
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周某道、罗某松、庞某文、覃某、蒙某亮、覃某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合伙在合山市北泗镇东亭村下麦屯板阳岭、美女山等地非法开采煤矿并对外销售,其中周某道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68.44万元、庞某文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51.73万元、罗某松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36.51万元、覃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43.66万元、蒙某亮和覃某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均为31.92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9月,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道、庞某文、罗某松、覃某、覃某俐、蒙某亮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道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庞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罗某松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覃某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蒙某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五、合山市伍某福非法采矿案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伍某福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山市北泗镇文定村东好屯马鞍山处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矿、建筑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75.96万元,因该案情节严重,合山市自然资源局在鉴定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5年1月,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伍某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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