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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机制,近日,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补充耕地责任落实工作的通知》(来自然资函〔2026〕11号),通过明确分类管控要求、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创新补充落实方式、健全监管保障体系,构建起“全类型覆盖、全责任闭环、全流程监管”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一、坚持问题导向 实现占用行为全类型管控
针对当前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存在的覆盖范围不全、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本次出台的《通知》创新实施“全口径”占补平衡管理,将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用地、涉农基础设施建设、水库水面淹没、辅助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等6大类占用耕地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畴,实行年度“算大账”制度,明确要求各类占用耕地必须实现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等级“不降低”,真正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
其中特别强调,非农建设项目无论是否达到法定报批规模,只要实际占用耕地就必须落实占补责任;耕地上造林种树、种果种茶导致耕作功能丧失的,需同等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农业配套设施占用耕地严格执行比例管控,1000亩以内种植基地配套设施占用耕地不得超过3%,1000亩以上不得超过2%且总面积不超过5亩,从制度源头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苗头。
二、细化责任划分 构建主体责任全链条闭环
为破解补充耕地责任“悬空”难题,《通知》按照“谁占用、谁负责”原则,分类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在非农建设项目中,独立选址项目由业主单位承担责任,批次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由县级政府统筹落实;涉农基础设施、农业结构调整及农业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统筹承担补充责任;设施农业用地由业主或个人承担责任,对村民个人500平方米以内的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鼓励简化备案程序,由县级政府统筹保障。
特别是针对工商资本流转耕地的管控,《通知》明确对流转连片50亩以上、坡度低于15度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必须恢复或垦造同等数量质量耕地,无法自行落实的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从责任机制上引导农业结构调整规范有序。
三、创新实施路径 拓宽补充耕地多渠道保障
《通知》立足“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原则,建立分类分级的补充耕地落实机制:
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非农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先补后占”,优先使用县级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库,不足部分可申请市域调剂,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可由市级统筹,自治区级重大项目可申请自治区级调剂;
对农业领域占用耕地
责任主体可自主选择三种补充方式:自行组织实施补充耕地,优先在项目区内统筹落实,经验收合格后报备入库;无法自行补充的,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指标不足的,可通过市内有偿调剂,调剂价格不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
同时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补充耕地由县级统筹保障,不得向村民收取相关费用;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由县级政府统筹,不收取补充耕地费用,切实降低农业生产负担。
四、强化部门协同 健全监管考核全体系支撑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通知》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非农用地审批和土地执法监察,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结构调整日常监管和种植用途管控,糖业发展部门引导糖料蔗保护区耕地恢复种植,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各部门将补充耕地落实情况作为审批备案的前置条件。
此外,通过严格执法监察,对未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将补充耕地责任落实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考核范围,跨区域调剂指标相应调整考核区域耕地保有量测算;畅通“12336”土地违法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形成“制度约束+严格执法+考核倒逼+社会监督”的全方位保障体系。
本次《通知》的出台,是来宾市贯彻落实自治区耕地保护系列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向系统化、精细化、规范化迈出关键一步,将为筑牢全市耕地保护防线、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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