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国土资源局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为做好来宾市国土资源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四、局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局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五、局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六、突发地质灾害、矿山安全生产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国土资源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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