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0020
我行因保管不善,将抵押人黄勤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不动产登记证明书:桂(2022)来宾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823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编号:桂(2022)来宾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82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作废。
特此声明。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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