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事项类型及数量限制:
来宾市本级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申请进行,无数量限制。
二、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生效的法律文书:1.判决书及生效证明2.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3.调解书)原件。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四、不动产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1个环节0.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桂价费[2018]14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
七、领证须知:权利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自助终端机缴费领证或到缴费发证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权证。
八、收费减免: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九、办理部门:来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邮编:546100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6:30
咨询电话:0772-4272876 投诉电话:0772-4272737
网址:lb.dnr.gxz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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