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事项类型及数量限制
来宾市本级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的地役权注销登记,依申请进行,无数量限制。
二、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提交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四、不动产登记程序
申请→审核→登簿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申请人需亲自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须提交其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八、办理部门:来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邮编:546100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6:30
咨询电话:4272876 投诉电话:4272737 网址:lb.dnr.gxz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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