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10号),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不再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条件。
二、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不再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条件。
三、鉴于国土资源部仍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关于“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由省厅组织用地预审论证”的有关规定,为不影响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对于该类项目暂时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办理用地预审论证。
四、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用地预审阶段,须依据各类用地定额标准和评价体系,对项目建设规模等内容进行严格把关,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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