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73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2016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服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探矿权年检做好服务工作。要采取书面通知等多种方式通知探矿权人办理年检,切实提高探矿权人的迎检率。对无法联系到的探矿权人,要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要加快年检信息审核以及归档进度。
二、做好工作的衔接。本次年检工作要与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以及2016年10月9日我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广西探矿权专项督察及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442号)相衔接,为下一步矿业权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及抽查奠定基础。
三、严格年检时间。2016年我区探矿权年检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各市应于2017年1月25日前完成探矿年检的审核工作,作出年检结论和完成相关工作,并于1月31日前将探矿权年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我厅。
四、严格年检要求和程序。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年检,加大探矿权实地检查力度,市国土资源局抽查率不得低于各市探矿权总数的10%,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50%。各市县要重点加强对有坑探工程施工的探矿权的实地检查工作。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探矿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发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对于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切实提高年检效率。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做好年检工作的总结,加强经验交流,积极探索,改进年检方法。有条件的市局可组织市级矿产资源督察员队伍参与探矿权年检工作,要注重探矿权年检工作与矿产资源督察及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年检效率。
六、各市在年检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厅地质勘查处联系。
联系人:石立 联系电话:0771-538809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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