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背景
《关于印发〈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的通知》(林规发〔2021〕123 号)在“湘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中提出“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恢复矿区植被”的要求,来宾市位于—“三区四带”生态格局中“南方丘陵山地带”区域,是区域的重点。目前,“南方丘陵山地带”主要问题在于石灰岩露天开采造成矿区地表植被破坏、地貌景观损毁,动植物栖息地破碎,加重了区域性水土流失;部分矿山水土污染问题突出,流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降低,生态系统退化。对来宾市废弃矿山进行生态修复是筑牢我国南方的重要生态屏障,是落实“双重规划”的必要举措。《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 年)》提出构建“一屏两核一带六区”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格局,来宾市位于红水河石漠化治理区和柳江中下游人居环境提升和水土流失防治区,是区域的重点。两区均要求合理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促进生态修复市场化运作,改善生态景观,对来宾市废弃矿山进行生态修复是自治区生态格局构建的重要举措,对区域石漠化治理和防治水土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3号),明确来宾市“十四五”期间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来宾市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二)依据
1、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4)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65号);
(5)《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 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核实调查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40);
(9)《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2号);
(10)《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广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桂自然资发〔2022〕58 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区“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3 号)等。
2、相关规划
(1)《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3)《广西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21-2035 年)》;
(6)《来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
(7)《来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8)《来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9)《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 年)》等。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于2023年1月5日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等13个部门意见均反馈无修改意见。于2023年2月8日组织相关专家、各相关单位召开评审会,结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规划目的。为加快推进全市“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区“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3号)相关要求,明确来宾市“十四五”期间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规划目标任务。“十四五”规划期末,来宾市废弃矿山治理面积目标任务1749.50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治理面积目标任务1395.68公顷,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图斑面积任务目标353.83公顷,分别占全市总量的70%和60%。
(三)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主要措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修复方式主要有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和转型利用四种修复方式,我市以“自然修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为主要思路并结合全市废弃矿山实际情况,分析修复场地的修复方向,统筹考虑地形地貌的主要生态问题、现有经济技术条件等具体确定修复方式。
四、适用范围和年限
方案适用范围为来宾市行政辖区内的废弃矿山,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规划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五、执行标准
来宾市行政辖区内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要严格按照《总体方案》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一)自然恢复
自然恢复,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自然演替和更新恢复。
(二)辅助再生
辅助再生,指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辅以人工促进措施, 使退化、受损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并进入良性循环。
(三)生态重建
生态重建,指对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生态功能受损、生态系统 自我恢复能力丧失或发生不可逆变化,以人工措施为主,通过生物、物理、 化学、生态或工程技术方法,围绕修复生境、恢复植被、生物多样性重组等过程,重构生态系统并使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
(四)转型利用
转型利用,指采矿损毁土地可恢复为耕地等用于农业生产,或恢复为城乡建设用地用于各类建设活动。转型利用建议范围位于城镇规划区且可用于各类城乡建设活动的,或可用于农业生产的。
七、惠民利民举措
持续推进我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高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加强和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坚持“绿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和“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坚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持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荒则荒,科学布局和组织实施来宾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来宾市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积极推进来宾市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现来宾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目标。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组织好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废弃矿山修复;督促责任主体严格依法履行废弃矿山修复责任,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积极性。尊重自然规律,科学编制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形成合力、分阶段稳步推进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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