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明确了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等举措。国务院相继出台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政策。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加强来宾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来宾市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我局起草了《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依据有:《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桂自然资规〔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三个一定”和“一个全力”要求等。
二、制定过程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由我局矿产资源科及地质勘查管理科统筹文件起草。2020年7月8日印发《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局机关各科室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7月17日,共收到6个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的反馈意见12条。经研究审定,全部采纳5条,部分采纳3条,不予采纳4条。
三、目标任务
(一)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
(二)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来宾市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9大点。
(一)实行矿业权出让分级分类管理。1.明确采矿权出让和登记权限。《通知》按矿种划分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其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外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的普通建筑石料用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登记。2.明确采矿权出让和登记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下放审批权限后,承担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登记工作过程中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以及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被委托单位负责。
(二)严格采矿权设置条件。设置采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充分考虑区域性的资源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范围等因素。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自治区及地方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3.与各类禁止开发区不重叠。4.新立采矿权的出让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但规定的少数特殊情况除外。
(三)规范采矿权出让前期管理工作。1.前期地质勘查:由矿权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下达的任务书或设计批复文件开展勘查工作。2.地质勘查程度要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山应达到普查(含)以上程度、其他类型市级发证矿山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3.明确市级和县级出让、登记的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的划分。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的审查。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新设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合并编制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8号)的要求编制《总体方案》。
(五)严格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1.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出让计划是否符合出让条件进行严格把关。2.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优选“净矿”出让矿业权。3.明确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出让计划和上级出让计划的报批事项。
(六)完善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登记。1.可满足正常开采2年以上的生产矿山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提交延续登记材料的,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2.以招拍挂等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砂石土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其它矿种的采矿权不得变更或增加第三类矿产开采矿种。
(七)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2021年前开展出让试点,2022年起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八)规范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管理。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涉及开挖山体、隧道或地下空间的,应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2.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砂石土山体划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也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将砂石土山体划入临时用地范围,无证开采矿产资源。3.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采挖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资源,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4.对于工程开挖自用后剩余的砂石土矿,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九)加强改革工作衔接。1.保障业务办理不断。2020年12月1日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暂停接件和办理工作,已受理的登记事项继续由原受理机关办结。2.分类分批限时有序将不属于本级继续办理的登记事项清理移交。
五、涉及范围
来宾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
六、执行标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等。
七、关键词诠释
矿业权: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净矿出让:指矿业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矿权证的矿业权拟出让项目。
砂石土类矿产:指普通建筑材料用矿产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0号)附录所列矿种。
八、有利举措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矿业权出让分级分类管理。
(二)逐步实行“净矿”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配置。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采矿权发证权限由按照矿种及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变更为按矿种划分,实行同一矿种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二)矿业权出让政策调整:1.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计划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不符合出让计划的矿业权项目,不予出让和矿业权证配号。2.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使竞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3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避免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砂石土山体划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
十、特色亮点
(一)调整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采矿权出让三级权限划分,其中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采矿权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
(二)逐步实行“净矿”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同时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避免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砂石土山体划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
十一、注意事项
(一)改革内容较多,程度较大,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后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二)矿法修订过渡阶段适用,若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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