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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4日
标  题:来宾市2023年第三期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发文字号:来宾公共矿出告〔2023〕03号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4日

来宾市2023年第三期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2023-03-14 17:00     来源: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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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广西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来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及《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受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以下1个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交易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古辣石灰岩矿[编号为K(2023)3号]。矿区位于来宾市120°方位,直线距离约38km处的南泗乡古辣村东南侧。方向直距约1.8km,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4′31.34″,北纬23°38′19.42″。行政区划隶属宾市兴宾区南泗乡管辖。矿区距离北侧的黔江直线距离约6.6km,矿区有简易公路通往古辣村,经G209国道连通柳北高速,交通较为便利。

(二)详查工作情况:该采矿权为来宾市本级出资探明的矿产,截至储量核实基准日(2022年4月30日)石灰岩查明资源量(控制+推断)为2178.3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为1548.7万吨;推断资源量629.7万吨,工业场区查明石灰岩资源量(控制+推断)114.8万吨;开采区查明石灰岩矿石资源量(控制+推断)为2063.5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1548.7万吨,推断资源量514.8万吨;边坡损失资源量271.40万吨,回采率95%,可采储量为1702.50万吨。

(三)本次挂牌出让具体如下:

1.矿种:石灰岩矿(出让可采资源储量:1702.5万吨)。

2.生产规模:300.00万吨/年。

3.矿区面积:0.426平方公里;

4.开采标高:自+188.35m至+91m止;

5.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6.出让年限:7.00年(含基建期1.00年),为新立矿山,该矿山已列入2022年度出让计划内。

7.矿区范围由以下27个拐点坐标圈定,具体如下:

2000国家大地坐标

点号

X(m)

Y(m)

点号

X(m)

Y(m)

1

2615969.32

36660303.22

15

2615582.61

36660909.01

2

2616021.64

36660333.03

16

2615435.92

36660735.24

3

2616051.17

36660405.73

17

2615406.94

36660688.93

4

2615991.45

36660534.69

18

2615359.48

36660620.21

5

2615823.44

36660564.35

19

2615430.52

36660573.61

6

2615875.52

36660662.99

20

2615391.75

36660442.18

7

2616186.86

36660522.24

21

2615511.08

36660408.57

8

2616527.04

36660602.87

22

2615570.57

36660431.13

9

2616468.68

36660796.99

23

2615625.92

36660446.97

10

2616202.52

36660760.57

24

2615697.3

36660416.76

11

2616084.80

36660834.26

25

2615764.74

36660436.45

12

2616158.70

36660938.23

26

2615785.58

36660343.69

13

2616083.94

36661013.71

27

2615847.53

36660282.47

14

2615807.20

36660886.49




开采标高+188.35m~+91m,面积0.426km2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

(一)出让方式

K(2023)3号采矿权为净采矿权公开挂牌方式出让。本次公开挂牌出让不设底价,以最高报价者且不低于起始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的,挂牌成交。

(二)出让条件

1.挂牌起始价

K(2023)3号采矿权,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古辣石灰岩矿采矿权挂牌起始价为肆仟壹佰玖拾万元整(¥41900000.00)

2.土地租赁费(不参与挂牌竞价)

兴宾区南泗乡古辣石灰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638.677亩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已初步认定,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费已由兴宾区征地办进行核算,该项目采取以租代征形式开展补偿工作,涉及所需土地租赁费用及定桩放线经费总共为叁仟贰佰陆拾玖万叁仟零肆拾贰元整(¥3269.3042万元),最终以实际丈量登记确认的数据核算实施补偿为准。涉及上述租赁等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相关工作经费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兴宾区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土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竞得人办理临时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

3.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挂牌竞价)

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为130.08万元,其中评估费用1.08万元,矿山详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编制费用总计129.00万元,列入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来宾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账户。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及银行担保

1、竞买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本次竞买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2)竞买申请人须提供具有良好企业信誉;有竞得履约能力和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和失信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

(3)凡是在我市有过不履行采矿权人义务或者不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的采矿权人或竞得人,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

2.银行担保:竞买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信息,明确申请人中标或竞得人后,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时,则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的违约经济责任,具体如下: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古辣石灰岩矿保函金额为7589.3842万元(含起始价4190.00万元;土地租赁费+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费3269.3042万元+前期工作费用130.08万元)保函受益人为来宾市自然资源局,有效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

三、本期出让活动相关时间

(一)挂牌公告时间。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至2023年4月12日下午16时30分。

(二)提交竞买申请时间。2023年3月20日9时00分至2023年4月25日下午16时:30分。

(三)挂牌报价时间。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至2023年4月27日11时00分。

(四)延时竞价询问时间。2023年4月27日11时00分至11时04分,共计4分钟(竞买申请人须在挂牌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有效报价后,方可获得网上限时竞价询问资格)。

四、报名方式

(一)意向竞买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广西•来宾)(http://ggzy.jgswj.gxzf.gov.cn/lbggzy/)进行用户注册。

(二)意向竞买人通过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字证书(CA)交叉互认平台(http://ggzy.jgswj.gxzf.gov.cn/gxggzy/CAhrpt/CAlogin.html)了解数字证书(CA)办理流程,办理CA数字证书。

(三)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完善业务类型注册。

(四)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报名。

五、报名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1)。

(二)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K(2023)3号采矿权,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古辣石灰岩矿采矿权保函金额为7589.3842万元(含起始价4190.00万元;土地租赁费+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费3269.3042万元+前期工作费用130.08万元)保函受益人为来宾市自然资源局,有效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法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公司章程(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四)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和失信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五)矿业权收益缴纳方式

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涉及该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一次性缴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推送的费源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

(六)竞买人报价

K(2023)3号采矿权竞买人竞买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的,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之后每次报价应高于当日挂牌起始价100万元或者100万元的整数倍。

六、风险提示

(一)竞得人需遵守国家有关林业、生态、应急和水利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林业、生态、应急和水利相关审批手续,如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竞得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爆炸物品管理、矿山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国家规定有关税费,若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不按照矿山土地恢复治理土地复垦要求开展治理恢复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让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和实际情况有可能不相符合。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需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一旦中标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矿产详查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开采条件及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及变更矿种等要求。

(五)本次出让的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以上法律文件的,都将视为主动放弃竞得人资格;同时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登记,出让机关则无偿收回该采矿权。

(六)本次采矿权出让,附带重大产业投资条件,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即视为同意该附带的产业投资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七)采矿权竞买人必须充分了解和熟悉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所造成的风险由采矿权竞买人自行承担。《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古辣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采矿权竞买申请人可以自行到矿区现场踏勘,出让人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前期相关报告中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偏差,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对此,采矿权竞买人应充分做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风险等,均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七、产业投资要求

(一)兴宾区南泗乡古辣石灰岩矿采矿权为来宾市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配套的灰岩矿开采项目,采矿权竞得人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兴宾区人民政府签订产业投资协议,竞得人须按投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后续开发必须坚持优质优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则,限制优质石灰岩等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若后续不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出让机关有权取消矿权竞得人资格,依法收回矿权。

(二)为有效推进“净矿”出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巩固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振兴建设中由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成交收益的10%比例筹集专项资金投入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由兴宾区人民政府统筹,具体实施方案由竞得企业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商兴宾区人民政府,制定专项投入助推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并经兴宾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用地、用林指标承诺

(一)用地:兴宾区南泗乡古辣石灰岩矿项目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境内,拟出让矿区面积为0.426平方公里(约为638.677亩)。兴宾区政府承诺在采矿权出让成交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交付工作。

(二)根据矿山开采用地需要提前完成林地指标调整和公益林调整,逐年根据矿山采矿生产需要解决用地用林指标,并协助竞得人优先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工作。在未取得指标之前,竞得人不能违法违规用地用林。竞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九、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K(2023)3号采矿权竞得人须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并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2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及验收工作。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的,出让方即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期间所有矿产品不得对外销售,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及销售矿产品。

十、凡在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上以竞买人的CA数字证书和密码登录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CA数字证书进行的所有活动负法律责任。

十一、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1、未及时登录交易系统、未及时关注相关竞价信息、未及时出价等导致没有参加竞价活动的;

2、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价的;

3、网络竞价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能及时参与竞价的。

十二、由于互联网存在不稳定因素,不排除竞价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等风险,使用网络竞价系统的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网络竞价中断、竞价结果异常或其他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均不承担责任。如果因竞买人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委托人、矿业权交易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即表明认同和接受网络竞价的客观状态、竞价系统传导给客户端的标的图文信息、成交价等。

十三、对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交易异议的处理方式

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交易活动的竞买人对本次采矿权挂牌交易活动中有异议,须在本次挂牌公告时间内,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并经采矿权出让单位(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和承办方(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受理,其他方式提出异议均不受理。

十四、公共资源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一)竞买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存在的经营异常和失信行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

(二)竞买人虽未被列入惩戒名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三)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 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竞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1、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2、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

3、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在矿业权挂牌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恶意串标情形的、不按时参加挂牌活动的竞买人、竞得人,两年内禁止其参加来宾市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挂牌出让交易活动。

十五、违约责任

竞买人在竞买活动中,一旦成为竞买中标人,如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担保等额的违约经济责任。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详见附件。

十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挂牌出让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nr.gov.cn/ )、来宾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aibin.gov.cn/)、来宾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lb.dnr.gxzf.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来宾)(http://ggzy.jgswj.gxzf.gov.cn/lbggzy)发布。

十七、挂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按桂价费〔2013〕111号规定的最高限价的50%收取,由受让方(竞得人)承担。

十八、联系方式:

出让单位: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 华女士

电   话: 0772-4292889

挂牌单位: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 韦先生     

电    话:0772-4281505

地    址: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易二科C03室)

十九、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及我中心对本方案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14日

附件1:来宾市202年第  期采矿权挂牌出让

竞买申请书(样本)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认真阅读《来宾市202年第  期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文件所述矿区,我方愿意遵守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和

规定,对《采矿权竞买须知》无异议。

申请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

证件号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竞买采矿权


竞买号牌


郑重承诺

如能竞得,我方保证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应缴款项。否则,并按本期挂牌出让文件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可共为1人。

附件2:

合同编号: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出让合同(式样)

(新设)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印制

甲方(出让人):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人):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指定送达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需填写以下信息)

矿业权交易平台:

交易场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


项目名称


开采矿种


坐标、面积、开采标高

见附件

资源情况


开采方式


年生产规模


有效期限

年,自甲方向乙方所颁发《开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出让方式

□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探转采

地理位置


第二条本采矿权出让收益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缴纳:

(一)一次性缴纳: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推送的费源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分期缴纳: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推送的费源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

第一期缴纳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缴纳时间:年 月日之前。

第二期缴纳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缴纳时间:年 月日之前。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取得应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意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享有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对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乙方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矿业权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涉及变更、增列开采矿种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开采作业应按照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需扩大生产规模的应重新编制或修订原开发利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应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意。露天矿山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利用方案、扩大露天剥采比、人为增加采矿废石量等。

(三)应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创建并按有关要求达标。已建成绿色矿山的继续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开采。

(四)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计提存入基金,按规定预存和支取土地复垦费,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五)开采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文化古迹、古文物时,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开采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应按照每年下达的开采指标量生产,矿山企业应建立资源量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因政策性关闭矿山需退出采矿权的,双方解除合同,涉及权益处置的,甲方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相关事宜。

(三)甲方应在受理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采矿权登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

第五条 风险告知

(一)乙方应知晓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林业、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等政策调整对乙方行使采矿权人权利的影响或限制。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乙方行使采矿权人权利的影响或限制。

(三)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矿业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其他:如涉及国家出资、资源整合、违法查处、诉讼、信访、权益纠纷、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等对勘查工作产生风险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乙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在申请竞买采矿权时提交的《担保函》开立人索要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作为赔偿(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并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乙方未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履行有关义务的,甲方有权依法责令乙方停止开采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约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所有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采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生态保护、公共安全、产能政策调整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依法撤回采矿许可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应按规定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事宜。

(三)乙方在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矿许可证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本合同自动解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调解、诉讼期间,合同及其附件继续履行。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两份。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关于乙方成为采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甲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信函和文件,当面递送的,自对方签收时视为送达对方;以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方式向对方地址邮寄有关通知、信函和文件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对方,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的邮寄凭证即视为成功送达的有效凭证。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中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2号

附件

采矿权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点一览表

(表格加盖双方公章)

坐标点编号

坐标值(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X

Y

1



2



3



4



5





开采标高

米 至 米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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