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0日 |
标 题:来宾市2023年第五期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 |
发文字号:来宾公共矿出告〔2023〕0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3〕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象州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及《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承办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1个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交易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本期拟挂牌出让的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采矿权是为了消除“半边山、一面墙”安全隐患而调整扩大矿区范围,将原采矿权注销后将原采矿权范围和拟扩大部分范围整体通过净采矿权方式重新出让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采矿权名称: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编号为K(2023)5号],矿区位于象州县352°方向直距约16km的茶花山林场白涯岭一带,行政区划属象州镇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9′18.96″,北纬24°03′36.79″。行政区划隶属象州镇管辖,象州镇龙富至岩村简易公路从矿区北东面经过,至象州县城约16km,矿区东面为柳江,水运可达广东,矿区水运及陆运的交通条件极为便利。
(二)地质勘查工作情况
该采矿权为象州县出资探明的矿产,地质勘查程度为普查。区内矿体为泥盆系上统五指山组(D3w)浅灰色、灰色厚层状扁豆状灰岩和含硅质扁豆状(砾屑)灰岩,局部夹微晶灰岩、条带状灰岩。截至2021年11月29日保有资源量(控制+推断)12409.76万吨(折合4613.29万m3),矿山设计利用储量为12409.76万吨,按回采率为95%,可采储量11789.28万吨:其中新增可采资源量10622.26万吨、矿山原矿区范围内的已处置未开采可采资源量1167.02万吨。
(三)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具体信息如下
1.出让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出让利用资源储量:12409.76万吨)。
2.生产规模:500.00万吨/年。
3.矿区面积:0.654平方公里;
4.开采标高:自+310.19m至+100m止;
5.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6.出让年限:矿山开采年限为23.5年,考虑矿山基建期0.5年,则矿山总服务年限为24年,即出让年限为24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该矿山已列入象州县2022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内。
7.矿区范围坐标:矿区范围由以下18个拐点坐标圈定,坐标为:
拐点坐标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拐点坐标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X |
Y |
X |
Y | ||
1 |
2663159.88 |
37362616.73 |
10 |
2662303.57 |
37362761.62 |
2 |
2663160.88 |
37362900.73 |
11 |
2662330.21 |
37362646.99 |
3 |
2662981.88 |
37363023.73 |
12 |
2662430.00 |
37362504.39 |
4 |
2663004.21 |
37363163.73 |
13 |
2662496.96 |
37362450.50 |
5 |
2662869.88 |
37363163.73 |
14 |
2662606.59 |
37362356.66 |
6 |
2662759.69 |
37363284.24 |
15 |
2662901.63 |
37362337.06 |
7 |
2662634.89 |
37363373.94 |
16 |
2662974.10 |
37362382.98 |
8 |
2662451.71 |
37363401.07 |
17 |
2663072.95 |
37362430.91 |
9 |
2662360.54 |
37362912.43 |
18 |
2663173.26 |
37362434.19 |
矿区面积:0.654km2; 拟开采深度:+310.19m至+100m。 |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
(一)出让、成交方式
K(2023)5号采矿权出让方式为:净采矿权公开挂牌方式出让。本次公开挂牌出让不设底价,以最高报价者且不低于起始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的,挂牌成交。
(二)出让条件
1.挂牌起始价: 本次挂牌出让的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采矿权挂牌起始价为21800万元人民币(本次挂牌起始价仅为尚未处置的新增的10622.26万吨可采资源量,矿山原矿区范围内的已处置未开采可采资源量1167.02万吨已评估在原有矿山资产价值中)。
2.原有采矿权的资产(不参与挂牌竞价)
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拟出让采矿权涉及的原有采矿权矿区范围的资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原矿山土地租赁及迁坟、剩余资源储量等)我局已重新组织评估完成,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合计为 23111.171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壹佰壹拾壹万壹仟柒佰壹拾伍元整。由竞得人和原矿权人广西象州县磊石建材有限公司在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点移交并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原有采矿权的资产不参与挂牌竞价。
3.土地租赁费(不参与挂牌竞价)
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原有矿区范围及加工场等影响范围土地补偿费用已评估核算在原有矿山资产价值中。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为1089亩,其中新增的土地面积为382.5亩(最终以实际丈量登记确认的数据为准)。该项目采取以租赁形式开展补偿工作,初步估算新增的土地租赁费为1143.5万元。青苗补偿费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按2300元/亩执行;土地租赁期限暂定为25年,土地租赁费用分5期缴纳,每期租期5年,每5年递增5%。租赁费分期支付(五年为一期),自竞得人与土地权属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生效后起算。竞得人需在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土地权属人象州县林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赁费,土地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合同中确定。涉及上述租赁等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
土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矿山建设用地手续、林地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
4.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挂牌竞价)
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总体方案编制、资产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为34.98万元,列入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象州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
5.竞买人报价及增价幅度
竞买人竞买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之后每次报价应高于当日挂牌起始价50万元或者50万元的整数倍。
6.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签订、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要求
本次出让的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逾期不签订以上法律文件的,都将视为主动放弃竞得人资格;竞得人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登记,出让机关则无偿收回该采矿权。
7.矿业权收益缴纳方式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第十二条规定,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涉及该矿业权出让收益为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推送的费源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成交出让收益的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均摊征收年限为12年,均摊征收金额及每期具体缴款时间在出让合同中确定。
8.采矿权出让年限说明
本次采矿权出让年限为24年(矿山开采年限为23.5年,考虑矿山基建期0.5年,则矿山总服务年限为24年,即出让年限为24年)是根据审批权限、设计生产能力和储量实际可采年限确定出让年限。因企业提高生产能力,提前完成批准的资源储量开采,采矿权终止。
9.助推乡村振兴方面的投入费用
为有效推进“净矿”出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巩固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振兴建设中由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成交收益的5%比例筹集专项资金投入助推乡村振兴建设。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成交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含原有采矿权资产、土地租赁费、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交易服务费、助推乡村振兴方面的投入费用、办理采矿许可应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等相关税费,交易服务费及办理采矿许可应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等相关税费由竞得人另行按相关要求缴纳;挂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按桂价费〔2013〕111号规定的最高限价的50%收取,由受让方(竞得人)承担。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及银行担保
1.竞买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本次竞买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2)竞买申请人须提供具有良好企业信誉;有竞得履约能力和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和失信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
(3)凡是在我市有过不履行采矿权人义务或者不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的采矿权人或竞得人,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
2.银行担保
竞买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信息,明确申请人中标或竞得人后,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时,则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的违约经济责任,具体如下:
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保函金额为27510万元(含起始价21800万元的20%,即4360万元;原有采矿权的资产23111.1715万元+前期工作费用34.98万元)保函受益人为象州县自然资源局,有效期限为2024年1月31日。
三、本期出让活动相关时间
(一)挂牌公告时间。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至2023年12月18日下午6时00分。
(二)提交竞买申请时间。2023年11月24日上午9时至2023年12月28日下午16:30分。
(三)挂牌报价时间。2023年12月19日9时00分至2024年1月2日11时00分。
(四)延时竞价询问时间。
2024年1月2日11时00分—11时04分,共计4分钟(竞买申请人须在挂牌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有效报价后,方可获得网上限时竞价询问资格)。
四、报名方式
(一)意向竞买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广西•来宾)(http://ggzy.jgswj.gxzf.gov.cn/lbggzy/)进行用户注册。
(二)意向竞买人通过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字证书(CA)交叉互认平台(http://ggzy.jgswj.gxzf.gov.cn/gxggzy/CAhrpt/CAlogin.html)了解数字证书(CA)办理流程,办理CA数字证书。
(三)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完善业务类型注册。
(四)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报名 。
五、报名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1)。
(二)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保函金额为27510万元(含起始价21800万元的20%,即4360万元;原有采矿权的资产23111.1715万元+前期工作费用34.98万元)保函受益人为象州县自然资源局,有效期限为2024年1月31日。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法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公司章程(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四)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和失信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五)竞买人报价
K(2023)5号采矿权竞买人竞买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的,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之后每次报价应高于当日挂牌起始价50万元或者50万元的整数倍。
六、风险提示
矿山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竞买人要认真考察与踏勘,详细了解拟设采矿权中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
(一)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影响
本次出让的是矿产资源储量,原有矿区范围的资产、土地租赁费和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竞价。土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矿山所需要配套用的土地,因规划、生态限制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给采矿权竞得人,矿山无法开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负担。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等的,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
(二)标的瑕疵影响
《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方案中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开采条件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一旦中标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采矿权竞买申请人可以自行到矿区现场踏勘,出让人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
特别提示:本次挂牌出让成交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买受人经确认竞得采矿权后,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和交易服务费。注:本次拟挂牌出让的采矿权是为了消除“半边山、一面墙”安全隐患,在原有采矿权基础上调整扩大矿区范围重新出让的情形,为保障原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原矿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在象州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23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映意见(竞买人可登录象州县人民政府网站查阅,竞买者参与竞买即视为对该评估结论的完全认可)。竞得人若确定为原采矿权人则不须再支付原矿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竞得人若确定为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则需在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移交并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将担保金支付原矿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原采矿权人在收到竞得人支付的原矿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后,必须在15日内无条件撤出矿山并协助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证,评估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前期工作投入和固定资产所有权均归竞得人所有,具体内容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为准。
(三)矿区范围内现状影响
1.矿区范围内原有的1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矿山已停产且原矿业权人已办理矿业权注销手续。竞买人在竞得本采矿权后,须履行采矿权人义务,根据矿区现状,按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承担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主体责任以及原矿区安全隐患除险等工作。
2.在矿区南侧紧邻中电建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象州县茶花岭石灰岩矿,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深孔台阶爆破按设计,但不大于200米”,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要求,需在矿区南侧依矿区境界向北划出200m距离界限,所圈定的范围暂时不予开采,待与中电建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象州县茶花岭石灰岩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满足相关法规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与象州县茶花岭石灰岩矿实施整合按整合后修订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批准后才能开采。出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政策变化影响
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其他部门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的影响。采矿权竞买人应了解和熟悉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应知晓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林业、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等政策调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竞得人行使采矿权人权利的影响或限制,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所造成的风险由采矿权竞买人自行承担。对此,采矿权竞买人应充分做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风险等,均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五)其他影响
用地、用林指标影响,在未取得用地用林指标之前,竞得人不能违法违规用地用林。如涉及国家出资、资源整合、违法查处、诉讼、信访、权益纠纷、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等对开采工作产生风险的影响。
七、矿山建设要求
(一)开发利用要求
采矿权竞得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进行采矿生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矿山生产运营及建设过程中必须满足固体废物“零排放”,禁止向外界排放废渣(土)。遵守国家有关林业、生态环境、应急、水利、劳动安全、爆炸物品管理、矿山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国家规定有关税费,及时办理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水利等相关审批手续,如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矿山建设生产要求
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矿业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原有采矿权已于2021年建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竞得人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19〕5号)第十四条规定及时提出相关变更申请,且须按照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维护保持好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在取得《采矿许可证》2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变更工作。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复查验收的,出让方即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期间所有矿产品不得对外销售,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及销售矿产品。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
矿区中部矿层顶部有鹿寨组顶板围岩及覆盖层,以及矿区西侧低洼地区有第四系覆盖层,均计入废石,需剥离的废石体积共计773.41万m3。拟设置的最低开采标高为+100.0m,在开采过程剥离的浮土覆盖层、厚大泥岩夹层和开采过程产生的废石总量需回填于采坑内,采矿结束之后采场底部采用废土回填,不低于矿区范围周边自然标高,确保未形成凹陷负地形。竞得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要求提交的所需相关材料时,应同时按土地复垦条例与矿山地质保护规定要求签订土地复垦三方监管协议并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五)其他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的限制。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其他部门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的要求。
八、助推乡村振兴有关要求
为有效推进“净矿”出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巩固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振兴建设中由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成交收益的5%比例筹集专项资金投入助推乡村振兴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由竞得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商资源所在地的象州镇人民政府、象州县林场制定专项投入助推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报象州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九、用地、用林指标承诺
(一)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的土地已完成土地租赁意向协议,象州县政府承诺指导协助竞得人与土地权属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及资产清算移交,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及资产清算移交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交付工作。
(二)拟出让的范围内涉及林地面积65.5358公顷,原有矿权人已办理有林地手续的面积为20.8412公顷。象州县政府承诺根据矿山开采用地需要提前完成林地指标调整,逐年根据矿山采矿生产需要解决用地用林指标,并协助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工作。竞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在未取得指标之前,竞得人不能违法违规用地用林。
十、对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交易异议的处理方式
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交易活动的竞买人对本次采矿权挂牌交易活动中有异议,须在本次挂牌公告时间内,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并经采矿权出让单位(象州县自然资源局)和承办方(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受理,其他方式提出异议均不受理。
十一、公共资源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一)竞买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存在的经营异常和失信行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
(二)竞买人虽未被列入惩戒名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三)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 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竞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
竞得人资格。
(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1.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2.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
3.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在矿业权挂牌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恶意串标情形的、不按时参加挂牌活动的竞买人、竞得人,两年内禁止其参加来宾市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挂牌出让交易活动。
十二、违约责任
竞买人在竞买活动中,一旦成为竞买中标人,如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担保等额的违约经济责任。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详见附件。
十三、其他内容
(一)成交后移交材料清单。竞得人支付原矿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及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后,象州县自然资源局移交以下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审定稿)、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备案表各一式4份,电子报盘1份。
2.资产评估报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各一式3份,电子报盘1份。
(二)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矿业权合同工作制度〉及合同式样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52号)执行,仅为模板,签订时根据矿山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十四、凡在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上以竞买人的CA数字证书和密码登录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CA数字证书进行的所有活动负法律责任。
十五、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1、未及时登录交易系统、未及时关注相关竞价信息、未及时出价等导致没有参加竞价活动的;
2、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价的;
3、网络竞价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能及时参与竞价的。
十六、由于互联网存在不稳定因素,不排除竞价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等风险,使用网络竞价系统的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网络竞价中断、竞价结果异常或其他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均不承担责任。如果因竞买人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委托人、矿业权交易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即表明认同和接受网络竞价的客观状态、竞价系统传导给客户端的标的图文信息、成交价等。
十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挂牌出让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nr.gov.cn/ )、来宾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aibin.gov.cn/)、来宾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lb.dnr.gxzf.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来宾)(http://ggzy.jgswj.gxzf.gov.cn/lbggzy)发布。
十八、其他
(一)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和挂牌主持单位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竞得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即象州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生效后,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推送的费源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逾期不按约定缴清交易服务费、采矿权出让收益,或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将依法收回采矿权另行出让。
十九、联系方式:
出让单位:来宾市自然资源局、象州县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 华女士、曾女士
电 话: 0772-4292889 0772-4363473
挂牌单位: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 韦先生
电 话:0772-4281505
地 址: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易二科C03室)
二十、来宾市自然资源局、象州县自然资源局及我中心对本方案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来宾市202年第期采矿权挂牌出让
竞买申请书(样本)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认真阅读《来宾市202年第期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文件所述矿区,我方愿意遵守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采矿权竞买须知》无异议。
申请人 |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护照( ) | |
证件号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竞买采矿权 |
竞买号牌 |
||
郑重承诺 |
如能竞得,我方保证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应缴款项。否则,并按本期挂牌出让文件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
委托代理人可共为1人。
附件2:合同编号: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出让合同(式样)
(新设/探转采)
甲方(出让人):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乙方(受让人):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需填写以下信息)
矿业权交易平台:
交易场所:
法定代表人:
象州县自然资源局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基本情况 | |
采矿权人 |
|
项目名称 |
|
开采矿种 |
|
坐标、面积、开采标高 |
见附件 |
资源情况 |
|
开采方式 |
|
年生产规模 |
|
有效期限 |
年,自甲方向乙方所颁发《开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
出让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探转采 |
矿山地理位置 |
第二条 本采矿权出让收益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缴纳:
(一)一次性缴纳: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推送的费源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
(二)分期缴纳: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缴纳。
第一期缴纳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缴纳时间:年 月日之前。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推送的费源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
第二期缴纳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缴纳时间:年 月日之前。
第三期缴纳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缴纳时间:年 月日之前。
…
(二)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挂牌竞价)
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总体方案编制、资产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列入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由乙方在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象州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
(三)原有矿区范围的资产
乙方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原采矿权人完成资产清算移交并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将担保金支付原矿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
(四)土地租赁费
乙方需在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土地权属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赁费,土地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合同中确定。土地租赁费用不包含乙方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如乙方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等的,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解决。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须在签订本《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二)乙方在取得应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意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享有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对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乙方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矿业权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涉及变更、增列开采矿种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开采作业应按照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需扩大生产规模的应重新编制或修订原开发利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应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意。露天矿山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利用方案、扩大露天剥采比、人为增加采矿废石量等。
(四)按土地复垦条例与矿山地质保护规定要求签订土地复垦三方监管协议并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计提存入基金,按规定预存和支取土地复垦费,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五)为有效推进“净矿”出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乙方须按照采矿权出让成交收益的5%比例筹集专项资金投入助推乡村振兴建设,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商资源所在地的象州镇人民政府、象州县林场制定专项投入助推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报象州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应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创建并按有关要求达标。已建成绿色矿山的继续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开采。
(七)开采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文化古迹、古文物时,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因政策性关闭矿山需退出采矿权的,双方解除合同,涉及权益处置的,甲方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相关事宜。
(三)甲方应在受理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采矿权登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
(四)本次采矿权出让的开采年限,按审批权限,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储量计算实际可采年限出让。乙方因企业提高生产能力,提前完成批准的资源储量开采,采矿权终止。
(五)乙方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的,甲方即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期间所有矿产品不得对外销售,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及销售矿产品。
第五条 风险告知
(一)乙方应知晓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林业、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等政策调整对乙方行使采矿权人权利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乙方行使采矿权人权利的影响。
(三)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矿业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乙方已充分考虑资源储量、开采条件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已中标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五)在矿区南侧紧邻中电建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象州县茶花岭石灰岩矿,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深孔台阶爆破按设计,但不大于200米”,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要求,需在矿区南侧依矿区境界向北划出200m距离界限,所圈定的范围暂时不予开采,待与中电建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象州县茶花岭石灰岩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满足相关法规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与象州县茶花岭石灰岩矿实施整合按整合后修订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批准后才能开采。
(六)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登记,出让机关则无偿收回该采矿权。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采矿许可证。
(七)其他:如涉及国家出资、资源整合。违法查处、诉讼、信访、权益纠纷、生态红线等对开采工作产生风险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乙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在申请竞买采矿权时提交的《担保函》开立人索要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作为赔偿(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并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乙方未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履行有关义务的,甲方有权依法责令乙方停止开采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约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所有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采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生态保护、公共安全、产能政策调整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依法撤回采矿许可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应按规定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事宜。
(三)乙方在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矿许可证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八条 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调解、诉讼期间,合同及其附件继续履行。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两份。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关于乙方成为采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甲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信函和文件,当面递送的,自对方签收时视为送达对方;以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方式向对方地址邮寄有关通知、信函和文件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对方,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的邮寄凭证即视为成功送达的有效凭证。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中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象州县自然资源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象州
附件
象州县茶花山林场白涯岭石灰岩矿场采矿权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点一览表(表格加盖双方公章)
拐点坐标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拐点坐标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X |
Y |
X |
Y | ||
1 |
2663159.88 |
37362616.73 |
10 |
2662303.57 |
37362761.62 |
2 |
2663160.88 |
37362900.73 |
11 |
2662330.21 |
37362646.99 |
3 |
2662981.88 |
37363023.73 |
12 |
2662430.00 |
37362504.39 |
4 |
2663004.21 |
37363163.73 |
13 |
2662496.96 |
37362450.50 |
5 |
2662869.88 |
37363163.73 |
14 |
2662606.59 |
37362356.66 |
6 |
2662759.69 |
37363284.24 |
15 |
2662901.63 |
37362337.06 |
7 |
2662634.89 |
37363373.94 |
16 |
2662974.10 |
37362382.98 |
8 |
2662451.71 |
37363401.07 |
17 |
2663072.95 |
37362430.91 |
9 |
2662360.54 |
37362912.43 |
18 |
2663173.26 |
37362434.19 |
矿区面积:0.654km2; 拟开采深度:+310.19m至+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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