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0631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05日 |
标 题: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来宾市2023年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来自然资函〔2023〕20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5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来宾市2023年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宾市2023年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区“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特制定本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废弃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状况、所处生态空间和地理格局明确责任,根据无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恢复、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后自然恢复、开发式工程治理修复等分类科学制定方案,科学分级分类治理,为确保完成来宾市“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筑牢基础,为实现来宾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目标奠定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安全,生态优先。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安全功能和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的次序,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强化监管,保障资金,优化服务,组织好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废弃矿山修复,督促责任主体严格依法履行废弃矿山修复责任,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积极性。统筹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三)精准施策,分类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充分发挥我市自然本底条件好的优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避免过度修复。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精准分类确定生态修复方向,促进自然恢复能力提升,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结构和功能。
(四)改革创新,稳步推进。加强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矿业权出让登记等制度的衔接,创新生态修复产品指标交易机制,构建社会资本持续回报和合理退出机制。尊重自然规律,科学编制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三、工作目标
2023年7月底完成全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面积1395公顷,8月底完成规划设计面积1395公顷。2023年12月底前验收面积200公顷(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完成全市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面积126公顷(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开展全市自然恢复历史遗留矿山215.38公顷验收巡查工作(目标任务详见附件3)。
四、工作安排
(一)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符合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须采取工程措施治理后方才适宜植被生长,需要适度工程辅助修复的历史遗留矿山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历史遗留矿山适宜集中治理的,可多个矿山合并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并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销号。
2.项目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宜荒则荒的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3.项目实施方案主要涉及清除危岩、消除矿区堆积物、平整土地、填埋围挡采(水)坑、修建挡土墙、矿区封育等措施。除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外,原则上禁止动用新的砂石土资源。
4.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符合无地质灾害隐患或局部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但无直接威胁对象,矿区植被生长条件好、自然修复趋势明显的历史遗留矿山实地核查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为自然恢复矿山。已确认为自然恢复的历史遗留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封育搁置,减少人为扰动,落实管护措施,并不定期开展巡查。
(二)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1.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治理责任主体及时履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追究治理责任主体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原则上按原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按原方案修复的,可重新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自行组织实施,同时接受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治理责任主体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治理责任主体经责令仍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关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工作安排代为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并依法向治理责任主体追索相关费用,由治理责任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五、相关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激励市场主体参与,加快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县(市、区)完成辖区废弃矿山核查工作及完善广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编制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负责本级及县级开展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认定自然恢复历史遗留矿山,负责审核县级在广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等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审查并批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施工设计。督促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按时完成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并开展竣工初验,负责将符合自然恢复条件的历史遗留矿山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负责对修复后的矿山开展巡查,负责在广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指导矿区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
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和服务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林行政审批事项,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等。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和服务废弃矿山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等。
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项目实施的民调、补偿和清表工作;配合做好编制方案和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做好移交、管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科学统筹谋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统筹推进重点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保障,通过积极争取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和整合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土绿化等相关资金,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并持续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的路径和模式,充分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解读,推广矿山生态修复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舆论氛围。
附件:1.来宾市2023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目标
2.来宾市2023年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工作表
3.来宾市自然恢复历史遗留矿山管护工作
附件1 | ||||||||||
来宾市2023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目标 | ||||||||||
序号 | 行政区 | 历史遗留矿山 | 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目标(公顷) | 2023年修复任务及要求 | 备注 | |||||
立项 | 规划设计 | 验收 | ||||||||
面积(公顷) | 要求 | 面积(公顷) | 要求 | 面积(公顷) | 要求 | |||||
1 | 兴宾区 | 727 | 509 | 509 | 2023年7月底前 | 509 | 2023年8月底前 | 73 | 2023年12月底前 | |
2 | 合山市 | 967 | 677 | 677 | 677 | 97 | ||||
3 | 忻城县 | 75 | 53 | 53 | 53 | 8 | ||||
4 | 武宣县 | 126 | 88 | 88 | 88 | 13 | ||||
5 | 象州县 | 88 | 62 | 62 | 62 | 9 | ||||
6 | 金秀县 | 8 | 6 | 6 | 6 | 0.9 | ||||
7 | 合计 | 1991 | 1395 | 1395 | 1395 | 200 | ||||
说明:各县(市、区)2023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验收任务分配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各县(市、区)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比例制定。 |
附件2 | |||||
来宾市2023年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工作表 | |||||
序号 | 行政区 | 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 | 十四五 | 2023年验收面积 | 备注 |
1 | 兴宾区 | 100 | 60 | 22 | |
2 | 合山市 | 0 | 0 | 0 | |
3 | 忻城县 | 57 | 34 | 12 | |
4 | 武宣县 | 259 | 155 | 56 | |
5 | 象州县 | 166 | 100 | 36 | |
6 | 金秀县 | 0 | 0 | 0 | |
7 | 合计 | 582 | 349 | 126 |
附件3 | |||||||||||
来宾市自然恢复历史遗留矿山管护工作表 | |||||||||||
序号 | 县区 | 图斑数量 | 图斑面积(公顷) | 定期巡察 |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时间 | 是否上报巡察APP | 时间 | 是否上报巡察APP | 时间 | 是否上报巡察APP | 时间 | 是否上报巡察APP | ||||
1 | 兴宾区 | 35 | 22.159993 | ||||||||
2 | 合山市 | 233 | 150.8333411 | ||||||||
3 | 忻城县 | 11 | 2.907253 | ||||||||
4 | 武宣县 | 31 | 31.417572 | ||||||||
5 | 象州县 | 1 | 0.55627 | ||||||||
6 | 金秀瑶族自治县 | 11 | 7.501652 | ||||||||
7 | 合计 | 322 | 215.3760811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