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4390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14日 |
标 题: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项目青凌河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自然资函〔2025〕4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4日 |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覃高速公路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项目青凌河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同意将象州县石龙镇大蒙村委会集体土地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共1个地块,占地面积0.6079公顷,涉及农用地0.6042公顷,其中水田0.0456公顷、旱地0.1887公顷、果园0.0305公顷、乔木林地0.1896公顷、坑塘水面0.1497公顷;涉及未利用地0.0038公顷,均为河流水面。未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以上1宗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限、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该宗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象州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已缴的土地复垦费中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三、因临时用地具临时性,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或政策性要求搬迁,你公司应无条件自行拆迁。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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