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主动公开文件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矿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5-03-11 10:53     来源: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用地用矿意识,现将我市9起土地矿产违法典型案例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如下:

一、兴宾区某政府平台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水厂案

(一)基本情况。来宾市兴宾区某政府平台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20246月开始擅自占用土地20.93亩(耕地18.12亩)建设水厂。

(二)查处情况。2024年4月,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418.56万元,并于2024年10月,将相关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目前涉案土地已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警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还应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来宾市兴宾区某政府平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直接导致用地报批时长增加3个多月、造成经济损失超数百万元,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党纪政务等责任

二、兴宾区某水泥制品厂违法占地堆放水泥管厂问题

(一)基本情况。来宾市兴宾区某水泥制品厂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开始擅自占用土地5.11亩(耕地5.11亩)堆放水泥制品管材。

(二)整改情况。2025年1月,兴宾区应急综合执法大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5年2月,违法当事人自行搬离堆放的水泥制品管材,并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三)警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各违法用地主体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主动整改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消除违法用地危害后果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特别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需先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建设。

三、武宣县某政府平台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人工沙滩问题

(一)基本情况。来宾市武宣县某政府平台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6月开始擅自占用土地21.18亩(耕地17.71亩)建设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人工沙滩项目

(二)整改情况。2024年12月,来宾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案件性质,启动重大违法案件督办程序,要求立行立改。同月,武宣县某政府平台公司主动进行拆除复耕整改,并于2025年1月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三)警示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政府平台公司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模范遵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用地报批手续,带头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武宣县某木业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晒板场问题

(一)基本情况。广西武宣木业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7月开始擅自占用土地49.63亩(耕地47.87亩)建设木材晾晒场

(二)整改情况。20251月,来宾市武宣县田长办、思灵镇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当事人立即停工整改2025年2月,违法当事人对木材晾晒场启动拆除复耕工作,同月,违法地块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三)警示意义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耕地“非农化”是指耕地被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的范围比较大,其中包括粮食种植、林业种植、果蔬种植、水产养殖和禽畜养殖及一些杂粮种植等等。长期晾晒木片的土地按变更调查规则调查为工业用地。公司占用耕地作木材晾晒场是一种耕地“非农化”行为,应予整改恢复。

五、合山市北泗镇蓝某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停车场案

(一)基本案情。来宾市合山市北泗镇蓝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开始擅自占用土地10.17亩(其中耕地8.67亩,永久基本农田7.45亩)持续建设停车场。

(二)查处情况。2025年1月,合山市自然资源局对蓝某某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月,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2月,合山市公安局对蓝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同月,蓝某某亲属组织拆除复耕,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三)警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蓝某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7.45亩建设停车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案蓝某某若是定罪量刑,将会影响子女的政审,尤其是报考公务员、军校、警校或参与征兵等需要政审的环节。

六、象州县运江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占地建设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一)基本情况。2023年4月,来宾市象州县运江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土地0.91亩(耕地0.84亩)建设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二)查处情况。2023年11月,象州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6.03万元。目前,涉案土地已完善用地手续。

(三)警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集体决策违法不能豁免法律责任,建设综合楼、篮球场等村集体公益设施或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同样不得突破用地政策和耕地保护红线,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相关党员、干部亦可能承担党纪政务等责任。

七、兴宾区吴某某无证开采铝土矿案

(一)基本案情。来宾市兴宾区吴某某在未取得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擅自在兴宾区迁江镇仰村、古元村、贺村非法开采铝土矿被兴宾区执法人员查获3次。

(二)查处情况。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来宾市兴宾区执法部门对吴某某非法开采行为作出了3次行政处罚决定。因吴某某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兴宾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将该案移送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追究刑事责任,同月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立案侦查。

(三)警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归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来宾市兴宾区吴某某上述行为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八、象州县陈某某、李某某2人无证开采重晶石案

(一)基本案情。来宾市象州县陈某某、李某某2人在未取得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在象州县象州镇沐恩村民委上沐恩村主任槽虾公岭无证开采重晶石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0.10万元。

(二)查处情况。2024年12月,象州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非法开采行为立案调查同月,将案件移交象州县公安机关。2025年1月,象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警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陈某某、李某某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案陈某某、李某某若是定罪量刑,将会影响子女的政审,尤其是报考公务员、军校、警校或参与征兵等需要政审的环节。

九、兴宾区小平阳镇某矿业公司越界开采石灰岩矿案

(一)基本案情。自2024年3月起,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某矿业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超深非法开采石灰岩矿17.58万吨

(二)查处情况。2024年9月,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对该越界开采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超深采出的石灰岩矿16.54万吨、没收违法所得17.67万元并处罚款2.65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1月将该案移送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示意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某矿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受到行政处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相关违法行为信息也将会录入信用中国(广西)平台,往后会影响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金融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等。

各县(市、区)、各部门、社会各界要从以上通报的违法违规典型问题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依法用地用矿,认真履职尽责,举一反三,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矿产资源,依法从严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管住新增违法,依法依规、有序合理利用好自然资源。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1日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