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728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9日 |
| 标 题: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范全市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来自然资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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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现将《规范全市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全市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
出让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砂石土类矿产出让工作,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规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产以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出让登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不再委托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砂石土类矿产实施“净采矿权”出让,砂石土类矿产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5号)中的砂石土类矿产目录划分。
二、严格新建砂石土矿山选址。拟出让砂石露天矿山选址应综合考虑自然地形地貌、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因素,原则上选择独立山体,矿区范围不得以山脊划界,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应满足开拓运输系统、工业广场建设要求,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距离符合相关规定,符合保护林地占用要求,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采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无土地房屋权益纠纷。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在乡镇(街道),聘请地质、采矿、安全等方面专家对拟出让砂石露天矿山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供电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确定拟出让采矿权平面范围坐标和开采标高,委托工作可由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勘查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局评审、备案。拟出让砂石土矿山地质勘查程度应达到相应要求,新设砂石土采矿权资源储量规模及生产规模均应达大型以上,已设砂石土矿山调整矿区范围或整合重组矿山重新出让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规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明确出让前期工作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协调处理矿区范围内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并与利益相关人签订意向协议,做好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认定。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应在矿山所在地乡(镇)及村委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协调林业部门根据林地使用政策规定,出具明确的林地使用意见,出让后结合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时序安排,一次性或者分批配置用林指标。出让前期相关技术方案按要求编制。
四、全面推进采矿权竞争出让。除国家、自治区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采矿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交易顺利进行。竞争性出让采矿权全部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矿业权出让监管系统上传出让公告及出让相关材料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发布出让公告。
五、严管严控采矿权协议出让。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采矿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且不宜另新设采矿权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已设采矿权在矿区范围深部或上部新增的矿产资源。
(二)依法推进零星资源利用。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协议出让采矿权:
1.新增矿区范围面积小于已设采矿权面积的30%;
2.新增矿区范围应与周边其他主体已设矿业权保持合理的安全间距;
(三)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内的矿产资源。
(四)完成整合重组的矿山,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的其他砂石土类矿山整合区内的空白区或夹缝资源可以协议方式向整合协议确定的整合主体出让矿业权;无法确定整合主体的,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可对参与整合采矿权的剩余资源量、必要开采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评估,将整合范围内的矿业权协商收回,并与矿区废渣处理、污染治理等一并打包,统一规划后重新公开出让。
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资源应一次申请,符合条件的最多协议出让一次。
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采矿、安全等方面专家及视协议出让情形组织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论证认为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政策上符合要求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前应对协议出让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视情况转为公开竞争出让。
六、规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市自然资源局在组织开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时,须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采矿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书或委托书。按照评估值、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采矿权出让起始价,杜绝低价出让,防止采矿权出让收益受损。
七、严格出让条件设置。竞争性出让采矿权出让公告或出让文件中不得设置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矿业权出让交易市场;不得设置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等影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限制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企业向外地运输销售矿产品,为竞买人跨区域经营等设置障碍,不得强制产业配套或投资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竞买人。
八、严禁收取与采矿权出让无关费用。在“净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不得设置“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助推乡村振兴建设投入”等相关内容或约定条款,不得收取与采矿权出让无关费用。本措施实施前“净采矿权”出让已约定乡村振兴投入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收取的相关乡村振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乡村振兴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九、推动“矿地组合”供应。推动传统土地、矿产等单要素市场向统一开放的多要素市场转变,促进资源资产综合利用和价值最大化,探索推动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合一”出让制度改革创新,推动我市“矿地组合”供应试点建设。
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指导采矿权竞得人办理采矿权登记和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用地、用林、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用电、用水等手续,使竞得人能够顺利进场开展生产建设。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撤回采矿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矿业权出让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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