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5336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 标 题: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中多式联运智慧物流枢纽中心建设项目-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象州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工程(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自然资函[2026]34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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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龙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桂中多式联运智慧物流枢纽中心建设项目-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象州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工程(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同意将来宾市象州县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批准给你单位作为材料堆场临时用地使用,共1个地块,占地面积2.4254公顷,涉及农用地2.4102公顷,其中水田1.9645公顷、旱地0.4457公顷。涉及建设用地0.0152公顷,均为工业用地0.0152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以上1宗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线、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象州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已缴的土地复垦费中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三、因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或政策性要求搬迁,你公司应无条件自行拆迁。
四、该临时用地有效期2年,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5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