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林地使用行政决定书或不占用林地的证明 |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办理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审批\办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理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需提交的材料:林业部门同意的意见或不占用林地的证明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法律 | 审批办 | 林业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 | 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的证明 | 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地方性法规 | 审批办 | 村委会 | √ | 行政许可 | ||||
3 | 婚姻状况证明 | 申请不动产登记 | 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规范性文件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民政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4 | 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请不动产登记继承业务 | 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规范性文件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公安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盖章 | √ | 行政确认 |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