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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

2018-10-16 08:45     来源: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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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实施主体

执法主体:来宾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执法法规与信访调处科

执法人员:

名         性别        职务

钱             男           科长

黄榜礼            男          副科长

覃永雄                      工作人员

樊安才            男          工作人员

黄莉莉            女          工作人员

黄建翔            男          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职责

主要组织开展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市辖县(市)执法监察工作;受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

以市改办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行政检查】

以市改办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救济途径

1.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2.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3.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诉举报电话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违法举报投诉电话:0772-12336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通信地址、办公电话

通信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中121号来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法规与信访调处科,办公电话:0772-4293390、428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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