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事项类型及数量限制:
来宾市本级辖区范围内的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转移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申请不动产预告转移登记,依申请进行,无数量限制。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申请人不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可以按照下列程序提供材料办理: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⑨经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领证须知:权利人(或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在自助终端机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提供邮寄服务。
八、办理部门:来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邮编:546100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6:30
咨询电话:0772-4272876
网址:lb.dnr.gxz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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