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1-42765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来宾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来自然资规〔2021〕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0日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局直属各单位:
《来宾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0日
来宾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制度,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补平衡”规定,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县(市、区)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市、区)域使用应该通过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县(市、区)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或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 全市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统一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全市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来宾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以下称“整理中心”)负责建立来宾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负责对申请进入交易平台出让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负责对成交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划转。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功后,指标出让方的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将交易指标地块相关资料报送整理中心,整理中心将成交的交易数据纳入指标交易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交易中心负责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在交易平台公布,整理中心负责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章 交易申请及审查
第五条 出让方以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向整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属协议出让的须明确意向购买方情况)。
(二)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项目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项目确认批复文件,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平均质量等别),项目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位置示意图,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
(四)出让方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六条 整理中心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
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由整理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属实且具备交易条件的,由整理中心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七条 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挂牌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由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公告信息,整理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挂牌出让,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
(三)竞买方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方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出让方根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确定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起始价。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数量指标与水田指标为“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亩·百公斤”。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公告内容确需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公告期不少干3个工作日,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章 竞买申请及资格审查
第十条 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竞买。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指标竞买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指标竞买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的位置、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立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组卷等情况),以及项目用地单位关于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补需要的承诺书。
(四)出让公告中申请竞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现场出具报名回执,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竞买方完成竞买资格审查。意向竞买方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且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交易中心向其出具《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可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买活动。
第十三条 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非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如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交易,竞买保证金按竞买文件执行。交易成功的,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交易结束后自动转为合同价款。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批补充耕地指标标的,应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五章 竞买及报价
第十四条 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挂牌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竞买方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挂牌时间内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第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补充耕地指标的本次出让活动;
(二)只有一方报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方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
第十七条 竞价征求意见程序结束后,进入竞价程序,同意参与竞价的竞买方可按报价规则进行报价,竞价程序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竞价程序中有竞买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二)竞价程序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第十八条 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或挂牌时间内无有效报价的,本次交易不成交。
对进入交易流程但未成交的指标,原申请出让单位可在确定交易不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启动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应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六章 成交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缴款及归档
第二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在拟交易指标通过合规性、有效性审查并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整理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项目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
(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四)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在确认书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或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示,整理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等;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挂牌、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出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竞得人凭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照有关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受让方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足额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价款。已缴纳的保证金抵成交价款,由交易中心收到保证金转拨通知(需加盖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转拨,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应于收到全部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票据。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收到受让方提供已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有效凭证并核实后,负责通知整理中心根据指标交易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划转指标。完成指标划转后,整理中心负责更新补充耕地指标库数据。
交易结束后,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抵作价款,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退还竞买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对每一批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及交易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应明确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的责任、义务、风险及违约责任。因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不真实、不合法或不能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由出让方负责对出让指标的地块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护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由出让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中心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三)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交易期间中止、终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三)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暂停违规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竞买方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来宾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国土资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