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政数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自治区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来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来宾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
来宾市城市管理局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日
来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同一阶段中的多项测绘业务,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按照“一次委托、综合测绘、成果共享”要求,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测绘服务,并按要求分别向相关审批部门推送测绘成果供其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多项测绘业务是指在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审批环节涉及的多项测绘业务(项目为房地产建设的,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等测绘业务)。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制度并收集汇总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为项目业主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负责综合测绘统一监管,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综合测绘中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和不动产测绘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
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将“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纳入到全市中介服务平台进行管理;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考评工作;负责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纳入来宾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需要开展测绘业务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推广“多测合一”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城市测量规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国家及相关行业现行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综合测绘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在来宾市网上中介超市和相关部门政府网站公布。
第六条 按照“一次委托、综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整合“多测合一”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在参考相关部门原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指导价(建议不低于《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收费标准的60%),避免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综合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七条 “多测合一”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法人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三)近5年来无严重失信信息;
(四)“多测合一”测绘从业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具有有效测绘作业证。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方便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选择。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按如下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一)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证书登记业务范围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并在测绘资质丙级及以上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二)符合“多测合一”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可以自愿提出入库申请,市自然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材料,并对符合条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鼓励项目业主优先选取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
(三)测绘服务机构申请纳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时,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 申请表(测绘服务机构鉴章);
2. 营业执照;
3. 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承诺;
4. 测绘资质证书。
(四)已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的测绘服务机构,其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入库信息变更。
(五)申请纳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的测绘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测绘服务机构实行积分制管理,每年12月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内的服务机构进行评分。
第九条 “多测合一”业务工作流程:
(一)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自主选取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
(二)合同签订。“多测合一”服务的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订“多测合一”服务合同。双方议定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委托的专项测量项目,是否进行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审批环节的测量;各专项测量的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各专项测量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并在全市中介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同步推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测绘作业。综合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编写项目技术方案;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必要时应与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先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人实地参与等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后,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按测绘成果标准提交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后续业务办理。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测绘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五)成果汇交。“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局推送至来宾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共享利用。“多测合一”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再另行要求业主组织测绘。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平台中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申请领用测绘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验收,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可靠。
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抽查和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10%,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综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失信惩戒机制。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对核实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撤除,自撤除之日起,3年之内不予纳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材料的;
(二)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违法犯罪的;
(三)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专业技术、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市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